咨询演示
400-808-5975转0

部委新规:全面开展“信用代证”工作!招投标也会用到

发布日期:2025-05-23   浏览次数: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900-1.jpg

《通知》明确,“信用代证”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信用代证”工作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按照“应替尽替”原则,将涉及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领域全部纳入替代范围。要积极扩大专项信用报告应用范围,依法依规拓展应用场景,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申请优惠政策等事项中推广“信用代证”。

《通知》强调,需要信用主体提供其他地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各地要明确认可相关地区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不能再要求信用主体重复提供相关证明。对于其他地区信用主体需要办理本地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积极为其查询、下载专项信用报告提供便利。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于2025年9月底前全面开展“信用代证”工作,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定期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推动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



《通知》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
发改财金〔2025〕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公安厅(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

开展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是使用基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形成的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多个行政机关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这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惠企便民的重要举措,也对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区充分挖掘信用数据价值,创新实施“信用代证”改革,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服务,现就全面推行“信用代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专项信用报告数据基础

各省(区、市)专项信用报告应至少涵盖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对地方政府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共享标准,加强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对中央国家机关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给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异议反馈、核查修正机制,持续提高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已修复的信用信息,专项信用报告应予以展示,并标注“已修复”。

二、明确适用对象和应用范围

“信用代证”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信用代证”工作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按照“应替尽替”原则,将涉及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领域全部纳入替代范围。鼓励各地探索信用承诺制,支持信用主体对暂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明确虚假承诺的信用主体不再适用“信用代证”。

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积极扩大专项信用报告应用范围,依法依规拓展应用场景,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申请优惠政策等事项中推广“信用代证”。同时,要优化提升专项信用报告的适用性,支持信用主体根据应用场景需要自行选择报告涵盖的时间和领域,支持报告使用方依授权查询和真实性核验,防止信息使用不当损害各主体合法权益。除报告使用方有明确要求外,专项信用报告涵盖时间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三、畅通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地区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渠道,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便利。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依托省级信用网站,建立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区,根据专项信用报告模版(见附件)完善本地区报告版式,公布相关办事指南和操作流程,完善查询、下载、咨询、投诉等服务功能,免费向社会提供服务。同时,各地要设置政务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线下查询、打印信用报告渠道,为不方便网上办理的相关主体提供便利。

四、建立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机制

“信用中国”网站要与省级信用平台网站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按照相关数据共享标准向各地区共享非本地区的信用主体基本信息,为实现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提供支撑。需要信用主体提供其他地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各地要明确认可相关地区出具的专项信用报告,不能再要求信用主体重复提供相关证明。对于其他地区信用主体需要办理本地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积极为其查询、下载专项信用报告提供便利。

五、完善信息异议处理机制

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建立专项信用报告异议申诉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用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者对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省级信用平台网站提出异议申诉。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及时推送给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六、强化工作任务落实

各地区要于2025年9月底前全面开展“信用代证”工作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定期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推动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实现“一份信用报告代替一摞证明”。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面向企业和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信用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专项信用报告版式

400.jpg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
2025年4月29日

 

8_无电话.jpg

招投标采购系统有助于提高招采效率,实现采购过程公平透明、有效降低运营成本、预防采购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五点:

其一、招投标采购系统能够提升流程效率

自动化操作:取代传统纸质流程,实现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合同签订等环节的线上化,大幅缩短周期。

减少人为错误:系统自动校验文件格式、资质要求等,避免人工审核疏漏。

跨地域参与:打破地理限制,投标方可远程参与,扩大竞争范围。

其二、 招投标采购系统保障招标采购公平透明

阳光化流程:所有操作留痕,投标资格、评标标准、结果公示等公开可查,减少暗箱操作。

监管便利:审计部门可实时监控流程,防止围标、串标等腐败行为。

其三、招投标采购系统能够降低综合成本

节约资源:减少纸质文件打印、邮寄、存储成本。

时间成本优化:自动化流程加快项目进度,提前实现商业价值。

竞争性价格:更多投标方参与促使报价合理化,降低采购成本。

其四、招投标采购系统利于强化风险管理

资质审查:自动核验企业信用、资质证书,排除不合格投标方。

数据安全:加密传输、权限管理保障商业机密(如投标报价)不被泄露。

历史数据分析:积累招投标数据,为未来项目提供决策参考(如价格趋势、供应商评估)。

其五、招投标采购系统促进市场规范化发展

标准化模板:统一文件格式、技术规范,提升行业整体专业度。

合规性保障:内置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确保流程合法合规。

长期效益:通过数据沉淀优化供应链,提升政企的长期采购效率。


上一篇: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信息化系统建设的现状与路径

下一篇: 采购与招标重点事项提示清单|电子招标采购系统